问题 | 东南司法鉴定是有效的吗 |
释义 | 东南司法鉴定是有效的吗 东南司法鉴定不一定是有效的,司法鉴定的机构是需要看是否是法院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属性不好准确确定,它既不是国家机关,也不是事业单位,虽然属于企业化管理但还是是真正的企业;虽然多为司法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设立或接受某一司法机关的管理,但它还不是司法机关或隶属管理的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管理评估制度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并指导实施;(四)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等司法鉴定技术管理制度并指导实施;(五)指导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引进与推广,组织司法鉴定业务的中外交流与合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司法鉴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三)负责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工作;(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六)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我国法律上对于司法鉴定机构是有着相关规定的,那么在进行司法鉴定的时候,就一定需要根据法院指定的去做相关的鉴定,不然在非指定的鉴定机构所得到的结果,那么法院是不会认定的。国家在管理司法鉴定机构,也有着严格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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