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下班如果受伤是工伤吗? |
释义 | 一、下班如果受伤是工伤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解读几个关键点: 1、 合理时间:是指职工在上班和下班的合理时间,职工下班后离开工作地点,其受伤时间超出其从工作地点到居住地点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工伤; 2、 必经之路:职工在上下班过程中往返必经之路,比如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员工宿舍等; 3、 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4、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和工作线路,因为交通事故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 5、 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交通事故中职工本人不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 据《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人社厅函(2011)339号)和《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即使是在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须的活动,也需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的途中。 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首先对于上下班途中如果受伤的话是要合理的时间之内,并且是在平常生活之中经常使用的那条道路上,才能够被认定为相关的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的话,那么家属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进行相关的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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