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 |
释义 |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要挟等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对敲诈勒索罪进行处罚呢?其实我国不同地区关于此罪的量刑标准都不太一样。下面,法律咨询网小编带来杭州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1. 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二个月刑期; (2)敲诈勒索数额巨大的,每增加一万元,增加三个月刑期; (3)敲诈勒索数额特别巨大的,每增加六万元,增加六个月刑期; (4)每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造成一人轻伤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3.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3)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4)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5)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7)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免除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1)归案前自动将赃物归还被害人的; (2)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出来的杭州地区敲诈勒索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其实在整个浙江地区对敲诈勒索罪都是适用以上的量刑标准。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法律咨询网的在线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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