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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48小时的建议有哪些
释义
    关于工伤认定的这件事情有一个48小时的法律概念,黄金的48小时主要是针对有些员工在工作岗位内突发疾病,但是48小时的抢救却没有挽回当事人的生命的话这种状况视为工伤。可是因为国家规定的48小时的这一个具体的时间限制也引发过不少的纠纷。下面小编主要是带大家了解一下工伤认定48小时的建议有哪些?
    一、工伤认定48小时的建议有哪些?
    建议一、我国应及时调整和修改突发疾病死亡的认定标准,在现有形式标准基础上,增加实质认定标准,对于超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或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之外突发疾病死亡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工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同时,实质标准也将赋予工伤认定机构和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弹性地判断,认定结果也能够更趋于理性。
    建议二、制定“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配套政策,提高可操作性,减少认定差异化结果。比如细化“突发疾病死亡”条款,减少执行中的争议;完善“48小时”规定,增加可操作性;在“突发疾病死亡”条款的认定中考虑“工作原因”因素。 建议三、仅以形式为标准是不够的,即便将48小时再延长至72小时甚至96小时,仍然会继续存在争议。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工伤实质上认识,即要看突发疾病是否与工作相关,这是由工伤的本质和核心决定的,也是视同工伤的基础和依据。
    二、为什么要规定48小时?
    第一、48小时视同工伤,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作出的规定。工伤与视同工伤二者的属性是不同的。工伤的根本特点在于“三工”:工作时间内、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其核心点是伤害由工作原因造成的。而视同工伤则不具备这一特点。例如某建筑工人在工地施工中,因高空坠物被砸伤,在医院救治了3天后死亡,其抢救时间虽然超过了48小时,仍然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死亡。某工厂职工在车间工作时,突发心脏病被送到医院,救治3天后死亡,因其抢救时间超过了48小时,就不能认定为视同工伤。
    第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之所以作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的规定,是考虑了此类突发疾病可能与工作劳累、工作紧张等因素有关,是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由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扩大到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是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之所以规定“48小时”的限制,主要是考虑了重症疾病的有效抢救时间一般在48小时以内。
    48小时的规定,既保障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重症疾病死亡职工的权益,也可以防止将突发疾病无限制地扩大到工伤保险范围内。因为工伤保险与其它社会保险一样,其保障范围和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如果保障范围无限扩大,其基金就会受到冲击,最需要保障的人群就会难以得到保障。
    三、《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是结合有关在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学界人士提出的两点建议。相关人员提出,国家规定的48小时有些太过于简单,所以可以增加一些实质性的认定标准,并且工伤认定的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48小时应该赋予一定的自由裁量权的,而且与之相应的配套的政策和相关法律上的一些漏洞还要加强修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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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3:1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