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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辩护词怎么写?
释义
    聚众冲击主要就是有组织入侵国家机关,使工作人员不能正常的工作,造成了国家财产的损失。在定罪的时候要看情节的严重性也要追究头目以及积极组织者的头目对于一般参与者会量刑适当的批评处罚。如果我们只是一般 参与者要积极为自己辩护才能量刑对待从轻处理,那么接下来为大家提供一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辩护词作为参考。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犯罪嫌疑人XXX亲属XXX的委托,指派本所XXX律师师为XXX的辩护人。XXX律师在会见XXX后,就前述委托,取得了后者的书面确认。
    XXX律师在走访案发现场、调查相关群众、查阅本案案卷材料,并经过庭审质证之后,现就XXX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为被告人XXX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XXX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X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一)被告人XXX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侦查案卷第二卷(后简称“案卷2”) 030—031页、038—043页、051—053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08页—010页、011页—013页、016页—018页、022—023页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61页证言,以及其他证人证言相关部分,连同公安机关侦查案卷第三卷(后简称“案卷3”)全卷材料;辩护人提交证据第1组、第2组;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作为完整的证据链条,这些证据证明了如下事实:
    被告人XXX其参与XXX年发生在XXXXXXXXX群众聚集请愿行为,本意是希望政府解XXX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及其衍生的涉及其配偶XXX的治安问题,由此,结合以下三点理由及辩护人后所提辩护意见,XXX在主观上并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主观故意和主观恶性。
    1、XXX年XXX月XXX日晚,XXX对XXX年XXX月XXX日是否去XXX门口的群众合意并无发言权、主导权和控制权;
    2、XXX根据上述群众合意,除次日协助XXX将烤烟装XXX运到后者的货车上外,并没主动行使、监督或被动承担烤烟具体卸载时机和地点的任务或分工;
    3、XXX没有在XXX事件现场指使和参与XXX的具体卸放,没有指使和积极参与群众的围堵行为。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4—5页‘二(3)动机:1(1)类证据;目的:1(2)类证据;开会组织:2(1)类证据;开会通知:2(2)a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二)被告人XXX没有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行为
    基于如下二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X没有实施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客观行为:
    1、被告人XXX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聚众行为
    “案卷2”035页、046页、053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20、024页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及辩护方)证人XXX093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如下事实:
    (1)XXX前晚的群众会议召集行为并非仅为XXX和XXX二人共谋,而是由XXX、XXX与几共同议定和分工,最为重要的是,如前所述:在该会议的召集与否上,以及该会议形成次日去XXX府门口的最终合意上,XXX并无发言权、主导权和控制权。因此,前晚,XXX通知群众于当晚开会的行为不能混淆、定性为次日冲击国家机关的聚众行为;
    (2)排除公诉方证人XXX099页前后自相矛盾的证言,排除孤立的公诉方证人XXX060页涉及被告人XXX的组织行为证言;余,“案卷2”047页、053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20页、024页的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58—059页、XXX064页、XXX102页、XXX088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皆证明了如下事实:
    当日,群众均按前晚会议安排到XXX府门口聚集并出发,XXX没有发挥通知、召集或组织作用。也是按前晚会议合意或决定执行,XXX与XXX只是分工不同,均对此没有控制作用,并且,XXX没有随同烤烟的运输一同到达事发现场。
    综上,结合辩护意见后所提XXX事件现场表现,可以认定被告人XXX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聚众行为。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5—6页‘二(3)聚会组织:3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2、被告人XXX没有实施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
    排除 “案卷2” 被告人XXX与047页本人供述和辩解、同案被告人XXX024页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74页证言、XXX088页、辩护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一致的038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 余,“案卷2”003—005(照片)、031页、049页本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65页、XXX069页、XXX079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了如下事实:
    (1)XXX没有指使、监督和参与XXX政府门口的卸放、堵门行动;
    (2)XXX没有指使和积极参与堵门行动,及其他任何现场严重违法和犯罪行为;
    (3)XXX没有实施任何其他强力,甚至暴力的冲击行为,其现场表现和其他普通参与者没有异常之处。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6页‘二(3)冲击行为:4(1)类证据;XXX搬运、卸放:5(4)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三)被告人XXX没有造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严重后果
    排除“案卷2”被告人XXX与054页本人供述和辩解、公诉方证人XXX065页、XXX069页、071页、XXX078—079页、XXX108页、XXX112页证言、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严重不一致的034页的本人供述和辩解,排除“案卷2”公诉方证人XXX103页被诱导的证言,前述其余证言皆证明了如下事实:
    1、XXX府被围堵时间并非是持续的XXX小时,而是短时群众自发行为;
    2、XXX府被围堵不具有强力性或暴力性,人能进出,事能办或不办;
    3、乡政府被群众围聚,造成的社会影响好与坏取决于政府是否认真贯彻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八字宗旨,这与个别参与人员的主观认识不具有关联性。
    (具体内容参见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6—7页‘二(3)严重损失后果:7类证据’”分析与判断)
    二、被告人XXX不应当受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罚处罚
    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事实和理由,被告人XXX行为不应当受到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罚处罚:
    (一)被告人XXX情节显著轻微
    基于前述“被告人XXX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辩护意见 一 ” 的分析和结论可推出,被告人XXX参与XX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
    且,对XXX行为的定性与处理,应充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的适用空间。
    (二)被告人XXX没有违法和犯罪前科
    被告人XXX在参与XXX之前,没有任何违法和犯罪记录,其人在当地品行和口碑良好,这点可从当地XXX集体为其和其配偶XXX签署并呈交法院的对二人不予刑罚处罚的“求情书” (附件4)吁请可以得知。
    (三)被告人XXX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来,已被羁押三月有余
    通过辩护人的会见,现了解到:XXX已对本人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地认识和反省(附件3)。同时,经过三月余的刑事羁押,XXX参与事件的社会影响渐渐平息,政府的形象未有更大的负面影响。
    又,辩护人提交法院第3组证据证明:XXX家中尚有老人XXX、女儿XXX、儿子XXX急需有人对之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被告人XXX、XXX夫妇的同时被羁押,致使家中老人和孩子无人对之履行赡养和抚养义务。
    且,辩护人提交法院第4组证据证明:XXX被羁押前,全家原有居住房屋适逢修建。被告人XXX、XXX的同时被羁押,致使家中房屋修建停止,老人XXX、孩子XXX和XXX现只能暂借他人房屋居住。
    最后,被告人XXX、XXX被羁押前共同打理XXX地数十亩,二人的同时被羁押,致使家庭生产经营长时间中止,这对本户、本村组和当地的经济收入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综上,结合“案卷2”在涉及被告人XXX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定罪证据上存在“不确凿、不充分、反证XXX无罪”(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第3—4页)的情况,结合附件2“证据分析、综合意见”对各方证据的分析、综合认定,结合辩护人申请出庭作证证人的证言内容,结合被告人XXX和同案被告人XXX的本人供述和辩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附件1),秉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养老育幼、照顾妇女身心特征的法律精神和伦理传统,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XXX的辩护人特尊请您院在考虑上述辩护意见的基础上,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酌处本案
    我们要知道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定罪的话是要判处3-10的有期徒刑。不要轻易轻信他人认为冲撞国家机关可以得到自己想要的利益,这样的行为只会让自己陷入到官司中。如果在审判是我们有认为不合法的行为我们可以积极的为自己辩护请求当地的法律援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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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