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要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当然需要出台法律法规,以确保带薪年休假这项制度落实到位,因此,《劳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合同法》也做了具体的规定。那么,带薪年休假规定有哪些呢?下面,跟随法律咨询网的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带薪年假工作年限规定 职工连续工作(连续工龄不要求是本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这就意味着,尽管一个职工可能是刚由其它单位进入当前工作单位,但是只要他在其他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就具备享受法定的带薪年假的基础资格。 二、职工所享受的带薪年假天数与劳动者的工龄挂钩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但是低于法定标准应按照法定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三、职工不应当享受带薪年假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职工带薪年假工资计算办法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办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五、除由职工本人因个人原因不休且做出书面放弃休假权利的承诺外,用人单位应在本年度内对职工未休年假的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 1)如果用人单位想免除支付未休带薪年假的义务,必须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劳动者个人原因放弃休带薪年假,且应当是书面证据。 2)未休带薪年假工资一般应当在当年度支付,否则就可能构成拖欠职工的工资的行为。劳动者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带薪年假一般应在一个年度内安排,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保留同意的证据。 六、离职时带薪年假工资结算 劳动者离职时,如折算后有剩余年休假,用人单位应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包括正常工资中已支付的100%,需再另行支付2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在离职前已休年休假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法律规定不能扣回。为了避免带薪年假纠纷,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放假等方式安排即将离职的员工休满当年度应休年假。 综上所述,小编通过上文中的内容具体介绍了一下法律对于带薪年休假规定了哪些内容,相信大家也有所了解了。带薪休年假作为劳动者福利的一部分,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许多劳动者却难以享受到这项权利,所以,必须出台相应的政策,使所有劳动者能够真正的享受到这项福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秦皇岛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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