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法条竞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释义
    民间其实有很多的民众根本就没有关于法条竞合以及吸收犯的具体概念的,这一点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的话平常也不会具体的进行研究的。实际上法条竞合,包括是吸收犯这都是当代的某些犯罪行为当中存在的一些特点的。正是因为大家都不太了解,所以小编决定专门的来介绍一下法条竞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一、法条竞合和吸收犯的概念是什么?
    1、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犯包括且仅包括包容竞合犯和交叉竞合犯两种。法条竞合的实质是构成要件的竞合,异罪的纯粹量刑情节竞合不是法条竞合,同种犯罪不同要素结构的犯罪构成之间、特别刑法与普通刑法之间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仅仅因为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也不是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复杂法优于简单法是法条竞合的法条适用原则。
    2、吸收犯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前后行为在性质或程度上有轻重差别时,重行为应吸收轻行为;
    (2)实施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有预备行为又有实施行为时,预备行为为实施行为所吸收;
    (3)主行为吸收从行为。某人在共同犯罪中开始为从犯,后来成为骨干分子,则其从犯行为为主犯行为所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成立后的罪名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
    二、吸收犯的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
    个人觉得法条竞合以及吸收犯还是给大家举例说明比较好理解一些。我们先说法条竞合,是因为当事人的这种罪名同时构成了两种犯罪,但使用的犯罪手段都是相通的。而吸收犯也更好理解,为了一种非法目的有多种犯罪行为,但是重罪吸收轻罪。
随便看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eaol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6 15:2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