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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集资的钱能要回来吗
释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案件到了法院,法院会组织清退,清退阶段会把剩余的全部钱款返还给集资人,余下的被集资组织者花费完的不予补偿,由集资人自行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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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8: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