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任管理人的限制有哪些 |
释义 | 担任管理人的限制有哪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限制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 《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逾期申报债权的后果 债权人虽未在法定期间申报债权,但有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情形的,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清算组负责审查其申报的债权,并由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债权人会议对人民法院同意该债权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限制情形包括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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