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产如何分割 律师详细解答 |
释义 | 冯某与张某2000年5月经人介绍结婚,2002年2月夫妻双方向建设银行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了一套商品房。首付房屋总价款50万元的30%,其余35万元贷款分10年向银行支付完毕。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是男方冯某一个人的名字。购房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按揭货款的按月还款义务。2004年4月,冯某向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主张房屋的所有权。截至2004年3月,双方已还房贷款10万元(含利息2万元),还有约36万元的房屋本息贷款未偿还。 由于冯某主张房屋的所有权,经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双方争议房产时值60万元。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本案争议房产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13.8万元作为补偿。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房产增值基数(15万+8万)×房产增值率(60万/50万)}÷2=13.8万。 点评: 1、按揭贷款所得房产离婚时是否可以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二)》第21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就本案而言,房屋所有权已经取得,且双方对房屋产权归属没有太多争议,只是补偿数额多少问题。尽管房产已抵押给贷款银行,但所有权并未实际转移。因此,按揭所得房产可以分割,只不过表现形式为现金补偿而已。退一步讲,若法院判决归一方使用,待房贷偿还完毕后再分割房产,则对于没有房屋使用权的另一方是极不公平的,且实际操作执行也十分困难。 2.按揭贷款所得房产怎样分割才能体现公平。《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离婚时按揭贷款取得的房产如何分割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最基本的公平原则,应当对没有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就本案而言,房产首付款、已还银行贷款本金和离婚时已付房款所占房产比例的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应当等量分配。至于本案中已还银行的2万元利息,属于已还贷本金产生的孳息,是贷款银行赚取的利润,与房屋增值没有任何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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