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职责是什么 |
释义 | 一、业务职能 根据仲裁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仲裁委员会主要业务职能为: 1、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仲裁案件及国内仲裁案件,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仲裁案件; 2、受理由政府或其他国内外组织授权仲裁委员会处理的争议案件; 3、提供当事人约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4、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和请求,为在境外进行的非机构仲裁指定仲裁员; 5、宣传推广和研究仲裁及其它非诉讼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 6、开展国内外业务交流,参加相关的国内外组织。 二、受案范围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国内争议案件。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之间因金融交易发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争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 1、贷款; 2、存单; 3、担保; 4、信用证; 5、票据; 6、基金交易和基金托管; 7、债券; 8、托收和外汇汇款; 9、保理; 10、银行间的偿付约定; 11、证券和期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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