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吗? |
释义 |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吗? 需要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2款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如果他本身有财产,应首先从其财产中支付财偿费,如果他无财产或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则由其监护人员负责赔偿。监护人能够证明自己已尽到监护责任的,则可减轻赔偿责任。 承担责任的主体 在遵循上述责任承担的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对于以下特殊情况下监护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作了明确规定。 1、夫妻离婚后的监护责任。 《意见》第158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学校、幼儿园、精神病医院的监护责任。 监护人分类 对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进行监护的人。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监护人分为3种: ①由后死亡的父或母于遗嘱中指定者,称指定监护人。 ②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依一定顺序充任者,称法定监护人。 ③由监护机关或法院选定者,称选定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担任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后,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对于没有上述监护人的未成年人,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应由下列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有关单位同意的。 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有关行政机关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综合上面所说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来说是特别重要的,在被监护人还没有民事能力的时候,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被监护人不小心把别人打伤的话,那么监护人都是有责任的,要赔偿别人的损失,所以,监护人起到很重要的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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