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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修订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标准的建议
释义
       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不仅仅给死者家属带来了精神上的痛苦,且家庭成员的死亡,直接导致家庭未来收入的减少,实质上直接给家属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现行法规在死亡赔偿金标准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与人均纯收入标准有密切联系,标准的差别,直接影响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让农村户籍的人觉得心寒,感觉中国的农民“命贱”。极不利于“三化”进程的推进,也不利于建立和谐社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5条第二款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第一款第(五)项更明确规定了“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
    下面是2003年各地死亡赔偿金,发生在2004年5月1日的死亡赔偿按照上一年度的标准计算: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20=297340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658元×20=133160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882.6元×20=277652
    农民人均纯收入6496.3元×20=129866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94元×20=16188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15元×20=44300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80.43元×20=247608.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58元×20=81091.6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00元×20=200000
    农民人均纯收入3734元×20=74340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62元×20=18524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239元×20=84780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180元×20=26360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431元×20=108620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418.4元×20=148368
    农民人均纯收入1095.5元×20=21910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679元×20=133580
    农民人均纯收入2525元×20=50500
    湖南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674.2元×20=15348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2.9元×20=50658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2元×20=146440
    农民人均纯收入2567元×20=51340
    海南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259元×20=145180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588元×20=51760
    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778元×20=135560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27元×20=4254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220.61元×20=144412.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106.43元×20=42128.6
    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005.1元×20=14010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30.4元×20=50608
    河南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926.12元×20=138522.4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228.33元×20=44566.6
    珠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602.13元×20=332042.6
    农民人均纯收入5517元×20=110340
    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到:最低的是21910元,最高的是332042.6元,相差15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的差异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的明显差异,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否是以死者户籍来区分适用的是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实践中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以户籍为准,城镇户籍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农村户籍的,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我们认为以户籍来定标准是不公平的,也不符合司法解释的原意。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死亡赔偿采取的是“继承丧失说”理论,确认死亡赔偿金是对未来收入的减少的补偿,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就业或者安家、定居的情况及其普遍,这部分农村户籍人员的收入、生活支出与城镇户籍的人并无什么不同,这也是城镇化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认为以死者经常居住地作为适用城镇标准或农村标准的条件更公平、更切合实际,也更符合立法原意。另一方面,这一“继承丧失说”理论也有其不足之处,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在强调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人的生死度是平等的,不能在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方面有如此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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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6:3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