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侵犯名誉、人格的犯罪及量刑 |
释义 | 一、侮辱罪 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诽谤罪 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区分诽谤罪与侮辱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权、名誉权,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行为手段不同。 2.区分诽谤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相同之处在于客观上都有捏造事实的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区别在于所捏造事实的性质不同。 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是指故意煽动民族仇恨和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各民族的尊严。 根据刑法第249条的规定,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故意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民族团结和少数民族的尊严。 根据刑法第25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实行单罚制,即对出版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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