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
释义 | 一、医疗事故的鉴定部门有哪些 1.在医疗事故鉴定工作中,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承担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组织责任。 2.当需要再次鉴定时,工作则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 3.在特定情况下,如遇到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中华医学会会承担技术鉴定工作的组织任务。 4.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所需的鉴定材料。 二、医疗事故举证责任 在医疗事故争议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到医疗机构和患者双方。 1.医疗机构举证责任: (1)医疗机构的律师需要首先确认医患关系的存在且未超过诉讼时效。 (2)在举证期限内,他们应主动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以证明医疗机构无过失行为或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从而避免发生举证不能的情况。 2.患方举证责任: (1)患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医患关系的存在、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涉及的经济赔偿范围和数额。 (2)患方的律师应首先完成医患关系、损害结果的举证,并在此基础上对经济赔偿数额进行举证。 (3)在举证前,应注意确定合理的赔偿预算,避免漏项。 (4)当医疗尚未终结或病情复杂导致预算困难时,应保留相应的诉权。 (5)尽管在过失及因果关系方面举证责任倒置,但主动举证仍具有说服力。 ![]() 三、医疗事故病历处理 1.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应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2.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保管,且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3.在怀疑医疗事故时,必须至少存在不应有的损害结果。如果治疗过程中出现了超出预料的情况,但得到了弥补且没有留下不良后果,那么这种情况一般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 4.要正式认定医疗事故,必须通过法定程序。这通常涉及向当地卫健委提出申请,并由卫健委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值得注意的是,医学会通常不会受理单方面的申请,申请需要由医患双方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完整的病历资料。 如果你还有关于医疗事故处理的疑问,欢迎留言讨论。法律网将持续为您提供专业解答,助您解决法律难题。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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