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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释义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实被视为一种用益物权,大多数学者都认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尽管他们的理由不尽相同。
    1.承包经营权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承包人基于承包合同而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土地,对土地行使直接支配的权利。这种直接支配权是物权的核心特征之一。
    2.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一旦集体组织与农民签订了承包合同,就不能就同一标的设定两个承包权。
    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自主地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排除任何人的非法干涉。这种排他性也是物权的重要属性。
    3.承包经营权具有优先性、追及性。
    在承包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如果承包的土地被他人占有,承包人仍有追索权。这些特性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在物权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4.《民法典》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物权编第三分编用益物权中,而不是规定在债权部分,这进一步证明了立法原意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视为一种用益物权。
    尽管承包经营权是根据承包合同设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经营权就是债权。实际上,承包经营权中既包含债权部分,也包含物权部分。
    承包人根据合同请求集体将土地交由自己承包经营的权利是一种债权,而承包人依据合同直接对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则是物权。
    二、承包权的性质与特征
    承包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具有一些独特的性质与特征。
    1.承包权是对他人之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这意味着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独占性地使用土地,并从中获得收益,排除他人的非法干涉。
    2.承包权具有期限性。承包合同都是有期限的,一旦期限届满,承包权就会消灭。然而,在期满后,原承包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可以再次签订承包合同。
    3.承包权还具有追及性。如果承包的土地被他人非法占有,承包人有权追回土地,并要求占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这种追及性是物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用益物权的定义解读
    1.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核心在于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占有和使用。这种权利是排他性的,意味着只有用益物权人才有权占有和使用该物,其他人无权干涉。
    3.常见的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这些权利都是为了实现物的最大化利用和收益而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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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