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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滥用职权罪犯罪所得如何追偿
释义
    滥用职权罪犯罪所得如何追偿
    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应数罪并罚款,符合罪行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399条第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只要收受财物时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就构成受贿罪的既遂,而不要求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与结果。因此,在此之后的滥用职权行为与前行为没有必然的联系,而是构成另外一个犯罪的实行行为,因而对于两个不同的行为不存在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和的问题,因为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共同点都是一个行为触犯数个法条。
    另外,“禁止重复评价”指的是对于同一犯罪事实不能进行刑法中的两次评价,而受贿后滥用职权行为是分别构成犯罪的两个行为,而且此二罪的性质与内容是截然不同的,并没有所谓的重叠与重合。换言之,此时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构成要件,对此理当数罪并罚。否则,如果只认定为受贿罪,一方面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另一方面会使得受贿罪负担的内容过于庞大,使大多数的数罪变成一罪,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滥用职权罪犯罪所得该怎么追偿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实际上,法律中对受贿后滥用职权并无明文规定应数罪并罚款,但其所得应如数上缴国家。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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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4: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