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记者偷拍遗体,违法吗? |
释义 | 对于“偷拍遗体,作为记者有没有违法?”我们可以根据以下法律进行判断: 1、《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此处权益就涵盖了死者的人格尊严。 2、《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属于该条规定的“人身、财产权益”范畴。 3、由于死者人格尊严的内涵相对不确定,为了避免不当扩大其范围而使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受到不当限制,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予以规范: (1)一是侵犯死者人格尊严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具有严格性。对此,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要求侵犯死者人格尊严的方式应以“非法”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为必要。 (2)二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保护应有期限性。因为如果死者死亡的年代过于久远,则可能难以对其进行保护。 4、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6、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记者的偷拍遗体的行为违反了记者职业道德。 综上,对于记者偷拍遗体,是否违法,小编认为,记者的行为是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死者的人格尊严和人格利益在法律上仍然是一种法益,有保护的客观需要,而其被偷拍是自身权利被侵害,记者的行为可以是违法了并且也是违反了记者职业道德,作为死者家属可以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3]《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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