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怎样能阻止破产 |
释义 |
一、债权人怎样能阻止破产 在破产法上,债权人申请不具有集体诉讼的性质;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只能行使自己的请求权。 因此,按照破产法的规定精神,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对于你的债权人能阻止债务人破产申请吗这个问题,须为具有给付内容的请求权;须为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请求权;须为已到期的请求权。 ![]() 二、担保的类别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本文仅讨论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一)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二)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三)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三、与债权人怎样能阻止破产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一百二十二条 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债权人怎样能阻止破产的问题。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如果您对债权人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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