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护士遇到医疗纠纷应如何应对 |
释义 | 一、护士遇到医疗纠纷应如何应对 护士遇到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二、护士遇到医疗纠纷归责原则 法律网提醒,医疗纠纷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等。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的损害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且存在违规操作、隐匿病历资料等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护士遇到医疗纠纷起诉需符合那些条件 要符合以下条件: 1.起诉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其他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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