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权限 |
释义 | 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权限 医疗事故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各级医学会的权限为:(1)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2)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它们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3)中华医学会,它在必要时,可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启动上,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商请。应注意,各医学会是否只能对本行政区的医疗事故争议进行技术鉴定,法无明文。我们认为由于专家等人员依法不受行政区域限制,而且,特殊情况下,依鉴定需要,专家鉴定组人员可以从其他辖区医学会的专家库中抽取,所以,医学会不应跨行政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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