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设施工合同管辖依据 |
释义 | 一、建设施工合同管辖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的规定有: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 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一) 《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只能约定由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不能约定其他法院管辖,否则约定无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管辖依据的相关内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法律网律师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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