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侦立案后如何处理证据不足的情况 |
释义 | 一、经侦立案后如何处理证据不足的情况 经侦立案后说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经侦科立案后可以撤案吗 经侦科立案后可以撤案,但要符合下列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赦免的;死亡的等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三、经侦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经侦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如下: 1.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分子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分子涉嫌的犯罪数额、结果或其他情节,达到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时; 3.该案件的受案范围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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