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法是怎么规定举证责任的? |
释义 | 第一,票据诉讼的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说明票据诉讼的举证责原则上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即谁主张,谁举证。 第二,当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的,持票人对持票的合法性应当负责举证。票据债务人对与其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说明该《规定》只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要求持票人对票据的有效性及持票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提出抗辩的,根据对该《规定》的理解和专家学者的观点,应认为由该票据债务人对持票人主观上不具有善意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票据的出票、承兑、交付、背书转让涉嫌欺诈、偷盗、胁迫、恐吓、暴力等非法行为时,持票人才对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以便更好地保护合法持票人的利益。而对于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只要票据债务人提出抗辩,持票人就应对自己已经履行了约定义务负举证责任。 第三,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说明《规定》建立了票据诉讼举证期限制度。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举证期限没有明确规定,有的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证据、故意有证不举,或毫无期限地不断提举新证,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规定》开创了建立举证期限制度的先例,在司法解释领域作了一次有价值的尝试,我们在审理票据纠纷案件时,应注意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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