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介公司为何隐瞒19年的房龄? |
释义 | 【案情简介】 经中介公司服务人员介绍,张某于2011年8月21日购买了一套位于蒙自市韭菜园旁面积为79.71平方米的私房。中介工作人员在介绍房子时称:该房1999年竣工,到现在房龄12年。张某就一次性付清全款276000元,办完过户手续,张某向周围邻居打听后才知道,该房子至今已有19年的房龄。得知实情后张某很恼火,找到中介公司质问为何要隐瞒7年房龄?要求中介给个说法,由于中介对此不作正面回应,张先生一气之下要求中介公司、房主退还其中介费和购房款,物款各归原主,但中介公司和房主都不同意,在三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张先生和房东、中介公司负责人于2011年8月30日走进了蒙自市消费者协会城区分会办公室。 【调解处理过程和结果】 蒙自市消费者协会城区分会工作人员热情接待到访三方当事人,分别听取当事人陈述,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向蒙自市城建局有关处室后进行了咨询。为促使大家心平气和解决问题,工作人员分别与各方进行了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规提出了调处意见。在分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中介公司同意把5000元中介费退还张某。鉴于张某仅仅是因为房屋中介隐瞒房龄因气恼,内心还是很喜欢这套房子,最后决定不退房子。三方对蒙自市消费者协会城区分会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工作态度和妥善和谐的调解方式表示满意,一起因房龄缩水引发的消费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房中介为张某介绍房源时,对房龄作了不真实的宣传,未能充分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涉嫌欺诈消费者,有悖诚实信用原则,理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按消费者要求退还中介费。 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通常领取两个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我国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现行政策规定,购房者居住用地使用权最高年限是70年,房屋所有权则只要房屋存在就享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本案中,房屋中介为张某介绍房源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有意隐瞒真实房龄,实际房龄与宣传房龄整整相差7年之久,无形中减少了该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相比一些开发商以层高、面积等方式的缩水欺诈,更具隐蔽性,提醒广大消费者加以防范。 消协在此也提醒广大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为消费者介绍房源时,要实事求是对房屋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实际房龄、有无抵押等作真实宣传,不要欺骗客户,以诚信求发展,以信誉求生存,方能立于不败之地。(案例提供:云南省红河州消费者协会) 如果想了解更多关于买卖合同的知识,小编为您推荐: 买卖合同逾期交货纠纷 买卖合同质量异议时间 区分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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