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
释义 | 一、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 担保抵押质押留置的区别在于: 1.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留置权的构成条件 法律网提醒您,留置权的成立条件为: 1.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3.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4.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 ![]() 三、留置权的期限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债务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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