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务员纪律惩戒暂行规定 |
释义 | 为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 六、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 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二、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 对于违反纪律的公务员,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严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于行政处分。 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 对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机关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第四条 给予机关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五条 给予机关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职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第六条 给予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第七条 发现机关公务员有违纪行为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内给予处理。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局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本系统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行作出行政处理。 第九条 机关公务员受行政处分,由所在单位填写《国家公务员处分审批表》。 第十条 行政机关给予机关公务员不当或错误的行政处分,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减轻、撤销或者加重处分。 第十一条 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改正错误的,按下列期限由原批准处分的机关予以解除: 警告处分满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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