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经营罪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区别 |
释义 |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除国家批准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版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制品出版物,违者属非法出版活动,其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即只要不是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均为非法出版,其出版物属非法出版物。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我国的出版体制实行的是许可制度而不是登记制度。什么是侵犯著作权作品?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必须符合四个要件中的一个,即: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中音乐、电影、电视、录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3、未经录音录像制品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4、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不难看出,这4项中的违法主体应该是指国家同意设立的出版单位,也即侵犯著作权作品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同意设立的出版单位,其出版活动也是经国家批准的;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著作人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是第二百一十七条衍生出来的,其犯罪主体、客体也类同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只是侵犯著作权犯罪链中的一个环节。什么是非法经营罪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只要有下列行为之一即构成非法经营罪: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从该法条来看文化市场、新闻出版业,非法经营罪构成的主体应是非法的主体,所侵害的客体应是国家对文化市场、新闻出版业的管理秩序。具体到非法经营出版物的情况来看,主体应是无证经营者,所经营的出版物应没有规定,但文化部曾就经营违法音像制品行为的处理问题致函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只要行为人明知是违法音像制品而进行经营即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其是否具有音像制品合法经营资格并不影响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这里的违法音像制品指的是什么?按笔者理解应该包括非法音像制品和侵犯著作权音像制品,这样,非法经营罪可以完全吸收侵犯著作权罪,所以有人说非法经营罪是“口袋罪”、“筐子罪”,跟老《刑法》的投机倒把罪一样。其实不然,非法经营罪也有其特定的主体和客体。 推荐阅读: 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界限 套网民搞传销构成非法经营罪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如何量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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