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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确量刑程序规范 保障依法公正量刑
释义
    在定罪量刑过程中,量刑是否公正,不仅关系到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更关系到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能否实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众对人民法院量刑工作的要求也不断调高。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量刑的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重定罪、轻量刑”的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量刑程序不够公开、不够透明,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较大、权力行使不规范,当事人参与程度低等问题,导致有些案件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甚至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以及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为量刑活动提供了可操作的程序规范,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量刑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讼,使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都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可以说,《意见》的出台,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
    具体而言,《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明确了以下问题,细化了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一,明确了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意见》第1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应当保障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解释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合议庭评议等作出了一般性规定,没有明确区分定罪与量刑程序。由此,往往导致实践中有关量刑的证据及情况调查、辩论不够充分,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由于定罪与量刑解决的具体问题不同,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重心自然也不完全相同,在证据运用方面也有差异。该《意见》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框架下,明确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地位,强调了量刑程序的特殊性,具体规定了量刑的调查和辩论程序,量刑程序提供了所依据的程序规范,符合法庭定罪量刑的规律,对于保障正确量刑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强调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人民法院依法查明量刑事实。《意见》第2条规定,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情节轻重以及其他与量刑有关的各种证据。第10条规定,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查明对被告人适用特定法定刑幅度以及其他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或者酌定量刑情节。第15条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现新的量刑事实,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待事实查清后继续法庭辩论。刑事诉讼法要求公检法机关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应当查明案件事实,这其中当然包括量刑证据和量刑事实。但由于没有明确强调这一问题,加上刑事案件办理中重定罪的习惯影响,导致以往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只重视定罪证据的收集和查明,而忽视量刑证据的收集和量刑事实的查明。《意见》对此提出明确要求,有利于全面收集量刑证据和依法查明量刑事实。
    第三,明确了公诉案件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及其行使方式。《意见》第3条规定,对于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席法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公诉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请求权,包括定罪请求权与量刑请求权。《意见》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使以往有争议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了明确的依据。有利于保障检察机关公诉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强调控、辩双方机会平等,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量刑程序参与权。《意见》第4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第14条规定,量刑辩论活动按照以下顺序进行:(一)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二)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表量刑意见;(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答辩并发表量刑意见。控、辩双方在量刑程序中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发表意见权,是法庭全面了解事实真相和查明各种量刑情节的前提,也是防止量刑偏颇的有力保障。为了确保被告人一方充分行使权利,《意见》第6条特别规定,对于公诉案件,特别是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五,明确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证据和对当事人的关照义务。依照《意见》第2条、第3条规定,量刑证据应当由侦查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依法收集。为了保证量刑证据客观全面,充分保障当事人权利,《意见》第1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依职权调查量刑证据。即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量刑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补充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应当补充调查核实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第13条还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关照义务。即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量刑证据材料,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法调取。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调取有关量刑证据材料的,应当说明理由。这些规定,有利于使刑罚的量定建立在全面、客观的证据基础之上。
    第六,强调量刑程序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为了保证量刑公正,同时兼顾诉讼效率,《意见》对适用不同程序审理的案件的量刑程序区别作了规定。《意见》第9条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应当查明有关的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审判人员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在定罪辩论结束后,审判人员告知控辩双方可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辩论,发表量刑建议或意见,并说明理由和依据。第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确定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量刑问题进行。第8条规定,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审理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这样区分,既可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
    第七,强调量刑程序与裁判文书的公开与透明。在处理刑事案件问题上,如果确乏公开与透明,往往引起当事人及公众的猜疑,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对此,《意见》特别强调量刑过程及结果的公开与透明。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量刑理由主要包括:(一)已经查明的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的作用;(二)是否采纳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发表的量刑建议、意见的理由;(三)人民法院量刑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八,明确了第二审和再审案件的量刑程序问题。第二审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因案件情况不同而在程序适用上较为复杂,以往这些程序中如何量刑,缺乏可操作性规范。对此,《意见》第17条作出了规定,对于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活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本意见进行。对于不开庭审理的二审、再审案件,审判人员在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时,应当注意审查量刑事实和证据。这为正确解决第二审、再审案件的量刑问题提供了保障。
     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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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8 1:48: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