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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
释义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符合《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办法》(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和国家及我省有关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等文件规定的条件:
    (一)由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投资发起设立,合伙制由2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合伙发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5名以上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实行资质等级管理。
    1、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
    (2)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从事服务的必要条件;
    (4)具有3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5)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的专业人员;
    (6)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5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2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初、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条件;
    (2)具有7名以上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不少于3名,注册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3)具有经济、会计及建筑工程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4)注册资金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
    (6)取得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连续2年以上;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是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的派出机构,评估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在本省范围内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分所或办事处等)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总公司或事务所应对其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人员培训等实行统一管理;
    (2)具有乙级(含乙级)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3)评估机构依法设立并执业3年以上,具有规范和完善的评估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健全的内部机构管理制度;
    (4)有限责任评估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资本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净资产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
    (5)从业人员12名以上,其中包括8名以上注册评估师;
    (6)近三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上;
    (7)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储备金;
    (8)按照有关规定提取事业发展基金;
    (9)在以往两年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反评估执业准则、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10)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2、分支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分支机构名称统一采用“有限公司或事务所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地名+分支机构”的称谓,一个分支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8名以上的专业职龄人员,其中包括3名以上注册评估师(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注册土地估价师分别不少于1名),且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不得在总公司(事务所)和其他分支机构从业;
    (3)一定数额的营运资金(由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提供,有限责任公司或事务所应提供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合伙制评估机构应提供人民币10万元以上);
    (4)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
    (5)省评估委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申请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6、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评估师注册证复印件;
    8、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名单、简历、聘用合同和有关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10、新增评估执业人员离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11、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代理评估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12、已经取得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件;
    13、固定经营场所的证明;
    14、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经公正的出资协议书;
    15、经营业绩材料;
    16、完成的具有代表性的3宗房地产估价报告;
    17、省评估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四份并签盖评估机构印章。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分支机构备案申请;
    2、总公司或事务所章程;
    3、总公司或事务所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4、总公司或事务所近三年年平均评估收入情况证明;
    5、总公司或事务所注册评估师及其他从业人员名单;
    6、分支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身份证复印件、评估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7、分支机构注册评估师、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注册评估师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亲笔签名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8、分支机构注册评估师资格证明及注册证书复印件、亲笔签名;
    9、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证明、资金证明;
    10、省评估委要求的其它有关材料。
    上述备案材料均需签盖总公司或事务所印章。
    (六)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申请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核名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4、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5、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或经公证的出资协议书;
    6、出资人或合伙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及评估师注册证复印件;
    8、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名单、简历、聘任合同和有关资格证明及其注册证书复印件;
    9、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聘任合同;
    10、评估执业人员离开原单位的离职证明或离(退)休证明;
    11、人才服务中心提供的代理评估执业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12、申请机构办公场所证明;
    13、最近两年内申请机构评估执业人员出具的3宗以上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估价实例报告(单独装订);
    14、省评估委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提交一式四份并签盖评估机构印章。
    新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或合伙人原则上应当为注册评估师。
    (七)省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闽从业及备案须知
    1、进闽从业条件
    (1)必须具备国家建设部颁发的一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或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注册全国范围执业的评估机构;
    (2)须向省评估委和从业地所在设区市评估委办理备案手续。
    2、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备案申请;
    (2)房地产价格或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
    (3)进闽评估机构负责人简历、联系电话及有关证明;
    (4)进闽专职评估从业人员名单、简历、执业资格及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有效的人事档案证明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评估机构所在地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闽开展业务介绍信或证明;
    (7)评估项目委托合同书(单项标的登记备案提供);
    (8)办公场所证明和资金证明(分支机构登记备案提供);
    (9)省评估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和文件。
    3、备案程序
    (1)向拟开展业务的设区市评估委备案材料;设区市评估委出具备案意见报省评估委;
    (2)省评估委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核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案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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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8:3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