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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下午四点上班途中遇车祸 能否认定为工伤
释义
    日前,清城区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宗行政确认纠纷案,依法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案情回顾
    付某是XX公司(化名)的装卸工,2013年7月23日16时左右,付某骑摩托车行驶至XX厂区门口路段往左转时,与一辆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付某受伤。随后司机报警并将其送往清远市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治疗。根据有关部门的认定,付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付某向清城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经调查核实,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付某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付某在2013年7月23日16时左右,骑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伤害属工伤。XX公司对该认定不服,于今年3月13日向清远市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清远市人社局于5月4日作出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XX公司仍不服,于5月2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请求撤销清城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庭审争议:车祸发生的时间是否是上下班途中
    原告XX公司在庭审中诉称:付某的受伤时间不属于上下班时间、也不属于上下班途中,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被告清城区人社局认定付某的受伤属于工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而被告清城区人社局答辩称:1、该局工作人员到XX公司与员工的调查笔录中反映,“虽然XX公司有规定上下班时间,但实际工人上班时间是很灵活的,无活干的时候可以回家,有活干的时候才回公司上班,而当天2013年7月23日下午16时才有活干”。因此当天发生事故的时间与付某上班时间是吻合的。2、虽然XX公司有安排宿舍给付某,但其从未在宿舍住过,并有证人证明其在公司外租屋与家属同住,付某下班后回家也是生活所需,所以属上下班途中。因此,认定付某的受伤属于工伤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
    法庭审理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原告XX公司的其他职工反映,虽然XX公司规定具体的上下班时间是8:00-17:30,但付某所在岗位的上下班时间是灵活的,常常以工作的需要来确定回来上班的时间,发生事故时付某同班组的其他工友亦是陆续到公司上班,证明当时付某发生事故的时间是上下班时间;其次,XX公司虽然为付某提供了宿舍,但付某在公司外有租房居住,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在其公司的门口路段,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在付某上下班合理线路内。综合该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可以认定付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上下班途中。综上,付某在2013年7月23日16时左右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因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该情形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遂依法判决维持清城区人社局于2014年1月13日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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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2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