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自行和解和先行调解制度 |
释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1、42条规定了的自行和解和先行调解制度。 一、自行和解制度。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对撤诉没有任何限制。 二、先行调解制度。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作为仲裁裁决必经程序。 1、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条链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相关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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