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每周工作时间与周末上班那个重要? |
释义 | 【案情】李先生于2012年4月9日入职A公司经营的快餐店(简称公司),担任送餐员工作,双方签有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安排李先生每周工作六天,只在用餐时间工作,每天中午工作3小时,每天晚上工作3小时,工作内容为负责给外卖客户送餐。 公司每日制作时间表,且要求员工签字,以此形式记录员工每日的出勤情况。 2013年1月17日,李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到公司结算工资时,其要求公司支付每周多工作一天的加班工资。 公司予以拒绝。李先生随即将公司告上仲裁。 【裁决结果】 李先生每周工作六天,李先生主张其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公司对李先生的主张不予认可,主张该李先生虽每周工作六天,但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考勤记录》予以证明,该记录中显示李先生每天中午工作3小时、晚上工作3小时,与该公司的主张相一致。故本委对李先生关于存在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对其关于要求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情分析】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注意事项: 1、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存在矛盾:《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周工作小时不得超过44小时,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则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在实践中,基本上以每周40小时为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记为加班。 2、相信很多人还记得我国曾经实行过一段时间的大小礼拜,也就是一周休息两天,一周休息一天。当时是95年《劳动法》刚实施的时,为了适用每周工作44小时而制定的政策。但是95年5月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后,国家同意执行每周工作40小时,每天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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