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的办理公证程序 |
释义 |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公证组织是,在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设立公证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市辖区也可设立公证处。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证职能。一切公证行为都产生证据上的效力。下面为您介绍的是办理公证程序,包括公证申请和受理、公证审查两方面。 一、公证申请与受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公证申请表应证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填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 4)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公证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公证人员有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对申请公证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向公证处如实陈述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3)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