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该条还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的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如果养子女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养子女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养父母的合法个人财产,同时还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