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别除权的行使 |
释义 | 1.权利行使条件 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需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 (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的规定; (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 2.标的物的占有和处分 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行使别除权的方法,依标的物的占有状态,分为两种情况: (1)别除权人占有标的物的。质权人、留置权人行使别除权,可以不经同意,而依担保法的规定,以标的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拍卖、变卖后以价款偿还债务。 (2)别除权人未古有担保物的。抵押权人行使别除权,必须向清算组主张权利,经清算组同意,取得对抵押物的占有,然后按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偿还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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