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岑溪法院妥善处理一土地纠纷案件 |
释义 | 据悉,原告岑溪市的彭某某等20多户农户与被告梁某勇在2011年8月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约43亩地用于种植和培育海南黄花梨等名贵树种。 20户农户状告租赁方 2011 年9月-2012年3月期间,被告冼某文、梁某贵雇请工人在苗圃场从事建造简易房、修路、培育树苗等工作。梁某贵之子梁某焜以苗圃场经营者名义办理了各种营业执照。自2012年3月起,苗圃场开始拖欠工人工资及代支农药、肥料款共计38000多元。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8日被告未支付租金,20户农户作为原告将四名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支付2011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8日双倍租金及复垦费,地上附着物归出租户。 庭审中,原告方增加请求四名被告支付2013年8月18日至2014年8月18日租金。最后辩论意见,被告梁某焜、梁某贵辩驳无责任。被告冼某文则辩驳其是梁某勇、梁某焜、梁某贵雇请的工人,与其无关。而被告梁某勇只同意承担与梁某焜、梁某贵共同责任的三分之一。 积极拓宽调解渠道 在受理这20起案件后,法庭领导带领同志们深入纠纷地现场进行实地勘验,掌握土地现状,悉心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向林业工程师了解苗木的生长过程、价值、前景、惠民政策。此外,还分别与被告进行沟通,初步掌握各被告的心理动态和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根据各人特点侧重进行说法、析理、言情,打破其不切实的预期,挑起四被告为实现自身最大利益而努力的积极性。 庭中,法院切实查清楚案件事实。庭后,尽管调解异常困难,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仍积极拓宽调解渠道,针对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比较大、调解可能性较小的特点,首先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将调解意见分别告知双方,耐心释法析理并听取双方意见,待双方当事人情绪缓和后,再主持双方当面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对租金和复垦费等事项达成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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