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 |
释义 | 铁路货运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特定的铁路货运合同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 在铁路货运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托运人取消托运情况。取消托运,是托运人的权利。托运人可以在运输行为还没有开始之前,取消货物运输。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称之为“解除合同”。 在承运人未将货物运到终点之前的阶段,都可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情况。比如,托运人可以在发站领回货物,就是解除合同,我们称为“取消托运”;也可以在货物运输的中途站领回货物,不再运输,也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原则上只有托运人可以行使,收货人无权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只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再履行。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进行清算各自的债权债务。例如,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经承运人确认,同意托运人取回已经交付的货物,应偿付承运人已经付出的各项费用和其他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法定解除通常是由单方提出的。这些法定条件就是《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五种情形: 一是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规定的五种情况主要是针对一般合同而言,具体到铁路货运合同,主要是第一项中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例如,铁路运输中发生洪水断道,无法运输,承运人可以解除运输合同。 有人理解解除合同仅仅是在货物发送前,即在发站货物还没有运输时,托运人取回货物,取消托运,是合同的解除。其实,在运输的每个阶段,托运人都可以解除合同。比如,货物运至中途站时,托运人提出不运了,就地取货,就是解除合同的要求。简言之,凡是要求取回货物的,都可以归入解除合同一类中去。因为取回货物,意味着运输不再进行,没有了合同标的,该合同自然应属于解除。 货物运输合同解除后,货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即便终止。作为领取货物证明的领货凭证自然不再具有提取货物的证明作用。也就是说,收货人凭领货凭证不能再主张领取货物。承运人不向持有领货凭证人交付货物,应当负有举证责任。向收货人说明不能交付货物的正当理由。此种理由可以作为免除承运人责任的基本证据。 编辑推荐: 刘玲与 北京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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