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原告撤诉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 行政诉讼案件原告撤诉后,满足条件的话,可以再行起诉。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因同一事实和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若事实发生了变化或出现了新的证据,则可以再行起诉。若准许撤诉的决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撤销原准予撤诉的决定,对案件重新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内容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有以下内容: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起诉人具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需明确指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三、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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