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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聚焦反家暴立法:反家暴立法需补齐“短板”
释义
    11月25日,在第15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我国反家暴立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自1995年“家庭暴力”的概念引入中国之后,我国的反家暴立法已走过近二十年,“过程可谓漫长而艰难”。究其推进困难的原因,一是存在观念上认识不足,此外对于该如何干预家庭暴力也存在诸多争议。
    如今,在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立法先行的基础上,全国性的统一立法呼之欲出。征求意见稿亮点颇多,不仅首次明确了家暴的定义,细化了人身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的规则,同时明确了各政府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的职责,明确反家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这一理念等。
    不过,在专家看来,征求意见稿的“短板”也显而易见,譬如,家暴认定的范围过窄,未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列入;同居关系以及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也未得到规制;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上,证据规则规定过于笼统等。
    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反家暴法意见稿,亮点颇多,但也存在不少“短板”。譬如,对于家暴的认定范围过窄,未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列入;对于人身保护令的申请设置了前置条件——诉讼等。
    医生安嘉和坐在沙发上,用交叉的双手托着下巴,怒目圆睁地看着站在自己面前浑身瑟瑟发抖的妻子梅湘南,然后猛然起身,一巴掌将梅湘南扇倒在地……
    12年前,这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第一次将“家庭暴力”这一名词通过影视剧的形式搬上荧屏,也第一次将家庭暴力问题如此真实而残酷地摆在人们面前。
    相比影视剧的残酷,现实似乎更加令人震惊,有统计曾表明,中国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9.7%至35.7%,受害者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11月 24日,最新发布的一组数据也显示,年龄在18岁至49岁、曾有过伴侣的女性中,39%称曾遭受过来自伴侣的身体或性方面的暴力。
    可喜的是,今后家庭暴力这种恶行将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11月25日,在第15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到来之际,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稿》)。
    提起目前正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反家暴立法意见稿,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教授李明舜先是连用了三声“非常好”来表达自己激动的心情。从1995年起,李明舜就开始关注反家庭暴力问题,反家暴立法工作,他一直参与其中。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标志着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迈出了实质性步伐。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李明舜充分肯定了《意见稿》的重要意义,但同时给出了“亮点与遗憾并存”的客观评价,指出其中仍有需要修改和探讨的内容。
    家暴认定范围被指过窄
    什么是家庭暴力?
    在多年的反家暴研究工作中,李明舜发现,对这个最基本的概念,当前很多人并没有真正的了解,而这恰恰是造成当前中国家庭暴力现象日益严重的主要原因,“施暴人不了解,对家庭暴力行为有恃无恐;受害人不了解,出事了也不敢报警;有些即便报了警,警方也以这是夫妻间的一般家庭纠纷为由,不予介入,最终只会造成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
    在李明舜看来,要想真正处理好家庭暴力的问题,首先就要明确其含义,在此次发布的《意见稿》中,对家庭暴力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这是我国首次用法律来明确家庭暴力的定义,是《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李明舜强调,由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成员及实施的各类行为作出规定,充分体现了反家暴立法的目的,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家暴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建设维护平等、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有利于日后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规范和操作标准。
    然而,李明舜直言此次《意见稿》中对家暴的定义过于“保守”。
    他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中国的反家暴立法在国际上发展较慢,目前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制定颁布了反家暴相关法律,中国的反家暴法也一直在借鉴国外经验,不过在国外,家暴定义通常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经济控制四类,《意见稿》中却并未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纳入其中。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薛宁兰向法治周末记者透露,在反家暴立法过程中,主要参照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家暴的定义,即给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未将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列为家暴定义要件,是一个进步。”但薛宁兰强调,实际家暴调查中性暴力和经济控制现象并不鲜见,尤其是性暴力,几乎伴随身体暴力同时发生,比如养父对养女囚禁殴打并强行实施性行为,就是典型的性暴力案件。
    薛宁兰指出,身体暴力侵犯了人的生命健康权,性暴力则侵犯了人的性自主权,是对人身体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危害性极大,应将其纳入其中。
    “反家暴法中对家暴概念的界定,直接决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因此既要有明确内涵和外延,又应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开放性。”李明舜也建议,应将性暴力和经济控制一并纳入,这样才能全面地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让法律为建设与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
    争议同居关系等应否纳入
    除了对家暴类型的讨论,此次《意见稿》中对于反家暴法适用人群的范围也引起了热议。
    《意见稿》规定,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具有婚姻、血缘、扶养等亲密关系的人们之间的,对于恋爱、同居、前配偶等关系人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与一般社会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没有实质区别,由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调整。
    对于将恋爱、同居等期间发生暴力的行为排除在反家暴法之外,李明舜认为并不妥当。
    他在多年的研究中发现,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现实中婚前同居甚至只恋爱、不结婚等现象日渐增多,发生在这些群体间的暴力,比如分手暴力、离婚后女性遭受前夫暴力等现象非常普遍。
    “如果将这些人群推之于反家暴法之外,无疑会留下治理死角,使这些行为得不到威慑和惩治。”李明舜说。
    然而,西北政法大学婚姻法博士郝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则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她指出,从目前我国法律框架来看,家庭成员范围界定涉及到亲属法的基本主体制度,不可随意增减,而目前法律虽未对家庭成员作出明确规定,但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是作为家庭成员的必备要件,已在学界和实务界达成共识,因此无论是前配偶关系还是恋爱、同居关系均不符合这一基本要件。
    此外她表示,同居关系在我国并未获得法律承认,如果将其纳入反家暴法之列,反而可能导致司法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认知障碍,不利于对受害人的保护,若依照规定将其视为普通人间的暴力行为,则可使其及时得到公权力救助。
    “同居其实就是一种事实婚姻关系,一样属于亲密关系且共同居住,应符合法律中家庭成员的要件,且当前同居现象普遍,其间的暴力行为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有必要纳入反家暴法专门予以保护及震慑。而前配偶离婚不少都是因为家庭暴力,实际中婚姻关系解除而暴力不解除的例子比比皆是,更应保护。”薛宁兰强调,反家暴立法既要以现行的法律法规为依据,也要顺应社会观念变化及国际反家暴立法的趋势,1996年联合国发布的《家庭暴力示范立法框架》中就提出反家暴立法应将适用主体范围尽量扩大,英、美等国的反家暴法中家庭暴力的主体范围除包括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及近亲属外,也涉及如同居、前配偶等情况。
    人身保护令应独立存在
    2011年,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的家暴门事件被吵得沸沸扬扬;2013年,其外籍妻子Kim在离婚诉讼中申请到的人身保护裁定更是备受关注。
    “人身保护裁定(令)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免受施暴人进一步暴力行径而作出的一种司法救济措施。”薛宁兰介绍,人身保护令通过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把事后惩罚转变为事前保护,在国际上已被公认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中国也已在司法实践中试点了近6年时间。
    此次《意见稿》中针对人身保护裁定不但专设一章,且在总共41条的征求意见稿里涉及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相关条文多达10条。
    李明舜指出,《意见稿》中对人身保护令从申请到执行,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体系,具备可操作性,是一大亮点。但其中仍有不足之处,人身保护令依附于诉讼存在,就是最大的问题。
    《意见稿》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赡养等民事案件时,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立案前虽也可申请,但30日不立案保护令将被撤销。
    李明舜直言,这种规定完全将人身保护令束缚于诉讼中,使得很多只想通过人身保护令来禁止家庭暴力而不想离婚的女性望而却步,极大地局限了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也不利于社会和谐。
    “制裁家暴不是以离婚为前提条件的,人身保护裁定更不是要拆散家庭,而是要保护家暴受害者的人身安全。”薛宁兰说。
    同时,吕孝权表示:“国内的警察普遍不认为男人打老婆是什么家庭暴力,觉得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种态度决定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够专业,不够公正。这其实是在间接纵容施暴者继续施暴。”
    离婚胜诉率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发布了关于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一个诉求统计,结果是,从2011年开始到2014年5月,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胜诉率在8%以下。
    吕孝权表示:“在我们办理的五六百起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中,胜诉率占5%以下,这一点其实跟法院系统关于受理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统计基本上是类似的。”
    全国妇联从2004年开始统计家庭暴力方面的数据,得到的数据是每年将近发生四五万件。
    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曾介绍:“统计之初,妇女反映的家庭暴力基本是说‘遭到了丈夫的殴打’;而2010年的统计是把辱骂、殴打、性暴力都包括在家庭暴力的概念里面。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加大,很多妇女增强了法律认识和维权意识,主动反映自己遭受家暴的经历。”
    调查显示,83.4%的人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比2000年提高了9.6个百分点。但是,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非常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冯媛说:“虽然现在有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试点,很多妇女也愿意去申请,但是法院签发的保护令和妇女申请的比例不成比例,申请多签发少,法官会有一些顾虑,顾虑也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
    “一方面部分法官不理解安全保护裁定的意义,以为这是一种判决,法官会认为还没有审理怎么就知道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所以一些法官就不愿意去发这种保护令。”冯媛说。
    在李薇的案子之前,吕孝权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因遭到丈夫殴打提起离婚诉讼。
    有一次,女方在男方施暴后报警,接受了警方的询问。吕孝权经过种种努力,总算从公安机关那里复印了出警笔录,作为证据拿到法庭上。可是,复印出来的笔录上只有寥寥几个字:“家庭纠纷,经调解自行解决。”吕孝权回忆说:“法官问我,‘就凭这样一份出警笔录,你怎么能证明她被丈夫打了呢?’”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女方不利。
    吕孝权表示,尽管如此,她至少还能向法庭提交出警笔录,而在绝大多数家暴案件中,警方都不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复印出警笔录。有时候,即使法院给原告出具了要求公安协助调查的信函,警方仍难以配合。
    中国反家暴启示
    由于文化的差异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大部分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想以沉默来息事宁人,这样的沉默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刘湘抱着怀里不满百天的孩子,一度想到了去死。
    结婚8年,刘湘和丈夫已经有了一个6岁的儿子,然而,丈夫整天游手好闲、夜不归宿,天真的刘湘想到了生第二个孩子来挽回丈夫的感情。
    然而,孩子还未出满月,丈夫就对她拳脚相向,严重时,她甚至怀疑自己的肋骨被打断了,瞒着家人去医院拍了CT。
    这是刘湘的第一次婚姻,而她却情愿这样的婚姻永远不要到来。
    大多数选择沉默
    提起这段经历,这位只有35岁的女人泣不成声:“你都没法想象我受了多大的委屈。”
    据统计,全中国曾经遭受过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约占25%,这包括配偶的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
    这个数据是继1990年和2000年第一、第二期调查之后,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11月联合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调查得出的。
    面对丈夫的折磨,刘湘选择了继续忍耐。“不知道该去找谁,也不想去找谁。”在某网站的一个反家暴论坛里,刘湘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我不知道有一天我会不会疯了,会不会做出什么极端的事情。”刘湘说。
    刘湘的说法并不是没有先例。
    媒体人柴静在她的书《看见》中曾经描述过这样一个群体:监狱女性暴力重犯。
    这些女人结婚大多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没受过教育,没有技能,没有外出打工的机会,回家遭到丈夫的毒打,村里解决这件事情的方式就是把她们的丈夫绑在树上打一顿,而这只会换来回家变本加厉的报复。
    “妇联到5点就下班了,她们只能孤独地躲在村口。”书中这样描述道。
    在这样的压制下,她们中的一些人,选择了极端的处理方式,杀死了她们的丈夫。
    反家暴网络、为平妇女权益机构的共同发起人冯媛对这样的群体颇有感悟。
    在对近5年受虐妇女以暴治暴致死丈夫死亡的48个案件做分析之后,她发现近60%的妇女被判的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这一类罪行当中较重的档次,十年以下的包括缓刑的比例仍然算少的。
    “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家庭暴力这个特殊情节的还是不多。”冯媛说。
    “妇联只是群众组织,权威性有限,有些程度轻微的家庭暴力,到了妇联只是只能给予妇女一些劝解,但是家庭暴力要有效防治还要对施暴人进行心理上的辅导和行为上的矫治。妇联没有这方面的资源和权威,所以没有强制力。”冯媛说。
    冯媛表示:“很多妇女求助对象是向妇联求助或者打110报警,警察目前没有关于反家暴的培训,所以接到案子会按一般性案件处理,所以没有效果或有反效果。”
    根据一家网站的统计,自2011年以来,用户对于家庭暴力的关注度增加了130%,媒体关注度增加了162%;而针对相关家暴类的问题,网友的搜索频率更是大大增多,根据百度搜索的显示,其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遇到家暴怎么办”“家暴热线”“对妇女暴力”“家庭暴力咨询”以及“家暴求救”等方面。
    关注度的提高以及搜索频率的增加,从侧面反映了国内家庭暴力的大量存在。
    在持续增多的家庭暴力事件背后,除了施暴者本身心理问题的原因之外,还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家暴受害者的“沉默”。
    有面向中国的调查数据显示,57.51%的人认为家暴只是家务事。
    由于文化的差异和传统观念的根深蒂固,中国大部分受害者在遭遇家庭暴力后,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想以沉默来息事宁人,这样的沉默让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
    不知道应该找谁
    和刘湘有相同经历的,是今年已经48岁的李薇,而和刘湘不同的是,李薇选择了离婚。然而,离婚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顺利。
    这已是李薇的第二次婚姻。
    第一次婚姻的失败,让她在再婚时更加看重丈夫的人品,然而老实可靠的丈夫在婚后突然变得脾气暴躁,动不动对她拳脚相加。这样的家庭暴力持续了整整9个月。
    第一次婚姻失败后,李薇辞掉了在山东临沂政府部门的工作,变卖了自己的房产,带着90余万元房款离开了她的伤心之地,来到北京开始新的生活。
    经人介绍,她认识了52岁的北京本地人樊长林。他之前也离过一次婚。两人相识一年后,于2008年12月结婚。随后李薇搬进了樊家位于香山北面的一个破旧院落里居住。
    院落里有8间房子,都是危房。由于樊长林没有工作,在他的要求下,李薇自己拿出23万元修缮房屋。2009年4月,房屋整修一新。樊长林写下一份协议,将整个院落和8间房子一起赠与李薇。
    一个月后,樊长林的前妻忽然出现,声称根据她与樊的离婚协议,她拥有8间房子中的一间,随后搬来居住。从那以后,樊长林对李薇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
    他开始野蛮地殴打她,用运动鞋、木棍、铁锤……手边有什么工具就用什么。李薇被打后,经医院诊断落下了膝关节骨关节炎、腰椎管狭窄症等后遗症。
    凡是在殴打过程中试图阻止樊长林的人都要受到他的威胁。一次,他甚至抄起菜刀,横在一个赶来帮助李薇的邻居的脖子上。
    在那充满痛苦和屈辱的9个月里,李薇曾先后报警10次。
    起初会有一名警察到她家来,看看到底出了什么事,然后对她夫妻二人进行劝说调解。陆续接到几次报警之后,警方已经能认出李薇的声音了。
    李薇的离婚诉讼一审败诉。法官认为,她没有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她遭遇了家庭暴力。
    在绝大多数家暴案件中,警方并不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复印出警笔录,即使该案中的李薇先后报警10次,她的证据依然不足。
    李薇的代理律师、北京众泽妇女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研究部主任吕孝权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由于法院给原告分配了过多的举证责任,原告在涉及家庭暴力的婚姻官司中很难胜诉。
    同时,吕孝权表示:“国内的警察普遍不认为男人打老婆是什么家庭暴力,觉得这是很正常的事情。这种态度决定了他们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不够专业,不够公正。这其实是在间接纵容施暴者继续施暴。”
    离婚胜诉率低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今年5月发布了关于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一个诉求统计,结果是,从2011年开始到2014年5月,涉及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胜诉率在8%以下。
    吕孝权表示:“在我们办理的五六百起家庭暴力的案件当中,胜诉率占5%以下,这一点其实跟法院系统关于受理家庭暴力离婚案件的统计基本上是类似的。”
    全国妇联从2004年开始统计家庭暴力方面的数据,得到的数据是每年将近发生四五万件。
    全国妇联副主席甄砚曾介绍:“统计之初,妇女反映的家庭暴力基本是说‘遭到了丈夫的殴打’;而2010年的统计是把辱骂、殴打、性暴力都包括在家庭暴力的概念里面。近年来,随着国家普法力度的加大,很多妇女增强了法律认识和维权意识,主动反映自己遭受家暴的经历。”
    调查显示,83.4%的人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比2000年提高了9.6个百分点。但是,现有法律制度并不能非常有效地保护受害者。
    冯媛说:“虽然现在有法院的人身保护令试点,很多妇女也愿意去申请,但是法院签发的保护令和妇女申请的比例不成比例,申请多签发少,法官会有一些顾虑,顾虑也来自于法律的不健全。”
    “一方面部分法官不理解安全保护裁定的意义,以为这是一种判决,法官会认为还没有审理怎么就知道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所以一些法官就不愿意去发这种保护令。”冯媛说。
    在李薇的案子之前,吕孝权代理过一个类似的案子,当事人因遭到丈夫殴打提起离婚诉讼。
    有一次,女方在男方施暴后报警,接受了警方的询问。吕孝权经过种种努力,总算从公安机关那里复印了出警笔录,作为证据拿到法庭上。可是,复印出来的笔录上只有寥寥几个字:“家庭纠纷,经调解自行解决。”吕孝权回忆说:“法官问我,‘就凭这样一份出警笔录,你怎么能证明她被丈夫打了呢?’”
    最后,法院的判决结果对女方不利。
    吕孝权表示,尽管如此,她至少还能向法庭提交出警笔录,而在绝大多数家暴案件中,警方都不允许当事人及其律师复印出警笔录。有时候,即使法院给原告出具了要求公安协助调查的信函,警方仍难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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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5: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