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夫妻一方逃避债务怎么办 |
释义 |
一、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和标准。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其一,该笔债务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其二,该笔借款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一般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难认定,但借款是否确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性活动在举证上存在一定难度。 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从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定性分析: (1)有无夫妻共同举债合意; (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3)夫妻之间有无约定。 下列情形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二、夫妻一方逃避债务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除外。”此外,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中规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承担的份额。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表面上协议离婚,掩盖逃债的非法目的,属无效行为。” 所以,当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夫妻以离婚为逃避债务时,应立刻向法院申诉债务主张。其法院会根据情况进行判决其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属夫妻共同债务时,就算债务人夫妇已离婚,也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其债务,所以离婚逃避债务是不可行的。 三、法院在审理夫妻离婚案件时的方式 1、发出申报债务公告 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2、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3、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 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4、法院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5、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6、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 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法院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7、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法院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通过上述简介,可以得知任何为逃避债务而采取离婚手段的,都是不合法的,其所签订的相关排除债务的协议也是无效的。债权人应立即向法院申诉债务主张。即使已经离婚,夫妻二人仍需要共同承担其债务。因此逃避债务离婚时不可行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夫妻一方逃避债务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十七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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