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对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如何分割
以夫妻名义进行房改的房产,归纳起来,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夫妻双方已交完购房款,并以一方名义办理了《共有产权证书》 或《房产所有权证书》的房产;
第二、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清购房款并共同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
第三、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部分(首期)购房款并实际居住而未办理房产证的房产;
第四、以一方名义申请参加房改,产权单位审查同意,并确定房号,而未交房款的房产;
第五、以一方名义进行房改,已付全部或部分购房款,但进行房改的公房尚未竣工或未开工的房产(期房)。
在离婚案中,对公房是否已经房改、夫妻双方对该房产是否享有产权的认定,是对房改房产能否进行处理的前提。实践中,已付清购房款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是很普遍的。但公房房改实际上是公房买卖,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国家(名义上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是卖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是买方,属房屋买卖关系的范畴。既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应该是登记后才生效。因此,若将未登记的房改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那种付清了购房款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屋的产权,对夫妻双方来讲,只是一种准产权,是一种形式要件上有缺陷的权利,该房产不属完全意义上的房改房产。因此,凡在政府行政主管职能部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的房改房产,属已经公房房改的房产,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对那些未登记的房改房应按照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处理。即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离婚后,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双方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1]《共有产权证书》 [2]《房产所有权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