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作十年以上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
释义 | 邓某、肖某都是在公司服务超过10年的老员工,公司与邓某、肖某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公司人事部与邓某续签了合同期限为五年的劳动合同,与肖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邓某得知肖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向公司提出将固定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申请。公司却认为,邓某虽然现在是技术部不可缺少的骨干人才,但五年后他的知识将老化,不再适应公司的发展,因此拒绝了邓某的申请。而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肖某也有点忧虑,因为按照公司的合资合同,公司还有十年的合同期,那么十年后公司解散后,他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办呢。 [问题]: 公司和邓某是否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果公司解散,肖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怎么处理? [观点一]: 公司可以不与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建立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公司有权拒绝邓某的要求。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解散,应给予肖某经济补偿。 [观点二]: 公司应当与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邓某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而且公司续签了合同期为五年的劳动合同,邓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答应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一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若十年以后公司解散,公司和肖某的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因此终止,无需给予经济补偿。 公司应当与邓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能依法解除和终止。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邓某在公司已经连续在公司工作10年以上,而且公司和邓某续签了5年的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所以邓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应该签订。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等于一成不变,一旦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条件,任何一方均可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当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该合同因职工的主体资格消失而终止;再比如企业中途解散,虽然职工还未达到退休年龄,但该合同因企业以方的主体资格消失也会终止。公司的合同期还有十年,在这十年中若公司被撤销,或十年以后公司解散,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会因此终止,公司无需支付赔偿金。如果十年以后公司的投资方又延续了合资合同,公司将继续经营,公司与肖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将继续履行。因此,肖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实际履行期限处于待定的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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