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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能否规避债务
释义   一、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能否规避债务
    先看个案例:王某与姚某是夫妻关系,某企业主,2010年11月2日在其子年满13周岁时,姚某作为其子的委托代理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18份《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之后,王某向他人借款1000万元未还,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18套房产属家庭共同财产,并偿债,债权人的诉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答案是肯定的,法院最终确认18套房产属于王某、姚某及其子的家庭共同财产,在王某与姚某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拍卖了18套房产用于偿还债务。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不管登记在夫或妻名下均为夫妻共有财产,未成年子女系家庭成员的一员,一般没独立经济来源,日常生活尚且靠父母供给,其名下财产自然是共有财产的组成部分,我国家庭成员的基础关系决定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家庭共有属性。所以未成年人作为家庭成员之一,其名下的财产除因继承、奖励、他人赠与、报酬、收益等合法来源获得外,不论来源于父母任何一方,都具有家庭共同财产的性质。
    
       二、债务人规避执行的方式
    1、采取躲避的方式规避法院的执行。如有的债务人长期在外打工,有的债务人举家搬迁,使得法院无法获悉债务人的下落。
    2、采取虚构债务、恶意诉讼或仲裁等方式来规避法院的执行。如有的债务人与第三人串通捏造不存在的债务,获得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从而转移财产给第三人以规避法院的执行。
    3、采取处分财产的方式来规避法院的执行。如有的债务人假离婚将财产都分给离婚另一方,有的将房产出卖给第三人。
    4、采取隐匿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如利用别人的名义开设银行帐户、基金账户,将房产登记在别人名下,利用别人名义开办公司等。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四十条补偿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是不能规避债务的,孩子没有经济来源,在进行还债的时候,还是需要将这个房子卖掉还债。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有关父母以子女名义购房能否规避债务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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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5 2:5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