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 |
释义 |
一、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 (一)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领养人应该同时具备的领养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二)有配偶者领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领养女性的,领养人与被领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四)领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所谓"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是指兄弟姐妹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指兄弟姐妹的子女和第三代堂、表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和第四代的堂子女、表侄子女、表外甥、表外甥女。 (五)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二、领养孩子到哪里登记 收养登记实行分级登记制,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 (州)民政部门办理;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三、领养小孩怎么上户口 (一)收养人应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有无子女申请表(计生办领取); 3、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4、当地县级报刊登查找儿童的公告;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收养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7、户口薄,结婚证复印件;没有结婚的,由收养人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尚未结婚的证明; 8、全家合影照、单人照各一张(2寸); 9、收养人单位或居(村)委会出具的家庭年经济收入证明。 (二)收养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1、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年满10周岁以上的被收养人要签署意见和签名。 2、收养登记员受理收养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审核材料-填写《收养登记询问笔录》-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让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签名、按手印-登记(发证)的程序进行。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领养孩子需要的条件的相关法律知识,收养孩子本质上与被收养人产生法律拟制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内容与亲生的一致。若大家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咨询,法律网律师将为您细心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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