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201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规定了住房贷款利息减免: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期间,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关于首套住房贷款的界定是“首套住房”还是“首套贷款”没有明确说明,但在2018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通知中明确说明“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可以看出住房贷款利息减免的认定,主要“认贷”而不是“认房”,所以是对于首套办理贷款的住房适用减免个税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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