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质押有什么手续吗 |
释义 |
一、股权质押有什么手续吗 依照物权法规定,股权质押需要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并进行股权质押登记。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所谓在证券登记结算结构登记的股权指的是上市公司及公开发行股票或股东在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股权质押实现需要诉讼吗 如果在股权质押的时候,质权人对股权质押进行强制执行公证的,就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执行股权而不需要诉讼。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质物返还及质权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三、股权质押公告范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上海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丁xx先生、李xx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或解除质押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二)股权解除质押情况 2016 年4月21日丁xx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890,000 股质押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2016-046《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2016年5月17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丁xx先生该部分股份由890,000股调整为1,780,000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1,780,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6年7月18日丁xx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915,000 股质押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2016-069《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2016年10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915,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2016 年4月21日李xx先生将其本人持有的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355,000 股质押给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用于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详见公告2016-046《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2016年5月17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李xx先生该部分股份由355,000股调整为710,000股,现上述股份已解除质押,并于 2016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710,000股的解除质押登记手续。 (三)截止公告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丁xx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14,79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2%,本次质押股份2,6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2%,本次解除质押股份 2,6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累计质押股份3,9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3%。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xx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2,985,7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本次解除质押股份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7%,累计质押股份5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1%。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股份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股权质押有什么手续吗的相关知识, 希望小编的解答能帮助到您。为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可以联系我们法律网平台的专业律师,法律网将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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