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亲为儿子借款作担保约定不明负连带清偿责任 |
释义 |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还是一般担保责任?近日,嘉禾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有保证人提供担保责任的民间借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唐某甲偿还原告张某某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而作为担保人的唐某乙则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10月5日,被告唐某甲因办企业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150000元,被告唐某甲用复印了他身份证的纸张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张某某,并约定了每月支付利息。事隔两天,原告张某某为保障其借款能收回,于是与被告唐某甲一同找到被告的父亲唐某乙,由被告唐某乙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被告唐某甲在偿还部分本金及利息后就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后便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唐某甲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被告唐某乙在知晓被告唐某甲向原告张某某借款的情况下,仍同意在借条上签名担保,应认定其同意为唐某甲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在借条中未写明担保责任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法院作出由被告唐某甲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本金65 500元及借款利息15979.75元,唐某乙则对此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债务。故被告唐某甲应当对本案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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