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未接受当事人委托而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是否构成犯罪? |
释义 | 一、问答 问:某律师未接受委托,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以朋友身份为一起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指使涉案人员串供,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吗? 答: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行为人出于使他人逃避刑事追究之目的,以各种方法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特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如毁坏物证、书证;篡改证言,编造证词,伪造书证,串供等等。犯罪动机卑鄙,手段特别恶劣,且嫁祸于人,使刑事罪犯逃脱刑事处罚,使侦查、审判工作遭受严重破坏的,都可认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是故意。 应当注意的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应认定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 由于该律师并未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因此其不可能是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也就不可能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如果该律师的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话,则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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