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析人大代表职权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差距 |
释义 | 一、分析人大代表职权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差距 1.人大代表的权利 (1)审议权。人大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有提出意见,表达同意或否定的权利。 (2)表决权。人大代表对交付表决的文件,有表达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权利。 (3)质询权。对政府等国家机关的工作提出质询并要求答复。 (4)提案权。达到一定法定比例的人大代表,可以联名向人大会议提出议案。 2.人大的职权 (1)立法权。全人大是立法机关,有权制定基本法律,设区的市、省级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除法律的制定外,人大有权修改法律和废止法律。 (2)决定权。主要体现两点:一为表决通过国家的大政方针;二为批准本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国务院报告的,尚未施行的)。 (3)任免权。人大有权对部分国家机关领导人进行选举、决定、罢免等。 (4)监督权。体现在听取审议工作报告、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以及审议通过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的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3.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包括 法律网提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修改宪法; 2.监督宪法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4.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6.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7.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8.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9.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0.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11.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13.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14.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5.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1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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